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被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