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十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其回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