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山和丘陵:(一)对城市生态屏障、景观统领、视线通廊起重要作用;(二)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三)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生态防护等功能;(四)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保护的。山体保护,是对前款所列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进行保护和修复。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