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山和丘陵:
(一)对城市生态屏障、景观统领、视线通廊起重要作用;
(二)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
(三)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生态防护等功能;
(四)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保护的。
山体保护,是对前款所列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进行保护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