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山体修复治理的技术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