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完成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后,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