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完成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后,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