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经过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