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山体修复治理,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经过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项目业主是修复治理责任人。

破坏、损坏山体能够查明责任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承担修复治理责任。

因自然灾害造成山体破损的,或者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组织修复治理。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