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山体保护名录;(二)保护范围;(三)法定图则;(四)分级保护范围和措施;(五)修复治理要求;(六)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七)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专项保护措施;(八)文物保护措施;(九)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山体保护法定图则应当明确山体的位置、空间范围、类型等内容。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