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在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