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环境的权利和维护环境卫生、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