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应当报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区各责任区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