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居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管理权限,应当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