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