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以上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