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公共厕所、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粪污治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