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城区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沿岸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乡(镇)负责组织居住区、小街小巷等地方的清扫保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涉及维护本区域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内容的村规民约、物业服务管理规约。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居环境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