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鼓励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县城区餐厨垃圾应当实行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干湿分离。湿垃圾应当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干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县分类处置。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