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或者回收站点以及车辆维修、清洗、装饰经营者,应当符合经营业态规划和容貌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禁止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禁止向街道冲洒泥浆、废油;禁止直接向排污管道、河道、沟渠排放泥沙、废油。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