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城乡道路、桥梁、隧道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畅通。禁止实施以下行为:(一)擅自设置妨碍通行的围栏、花杆、水泥桩等;(二)破坏相关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三)阻塞排水沟渠;(四)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堆放柴草,拴养、放养、屠宰畜禽;(五)在道路及绿化带、行道树晾晒谷物、衣物,开展经营等;(六)造成设施毁损、影响整洁或者妨碍通行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