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十七条有效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市政、环卫设施或者占用、挖掘街道、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