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责任人应当加强土壤、大气、水体污染防治,注重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埋电池及塑料、橡胶、金属制品;

(二)在禁烧区域焚烧秸秆及塑料、橡胶制品;

(三)直接向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道路等排放粪水、污水、废油、农药;

(四)在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垃圾收集场地(设施)等弃置畜禽尸体;

(五)造成土壤、大气、水体污染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