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城区、集镇临街以及公路临路建(构)筑物应当保持立面完好、整洁,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城乡容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店招、匾额、标识、标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图案清晰、文字规范、完整清洁、安全牢固、内容健康。

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新建、改建农村房屋及乡村风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卫生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农村危旧房屋,应当及时加固维护。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