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四级责任区,按以下原则明确责任人:
(一)县城区依照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负责。
(四)河道、水域、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旅游景点、公路、车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责任范围,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九)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矿)区管理单位负责。非公共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经批准在县城区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演出等活动的,由举办单位负责。
(十一)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