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条有效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四级责任区制度。县城区依照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乡镇辖区为第一级责任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第二级责任区;村(居)民小组为第三级责任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商)户责任范围为第四级责任区。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