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第四级责任区由责任人包容貌、包秩序、包清洁,自搞院内卫生、自建设施设备、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内部车辆。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