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道路及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
(五)安防监控、消防安全管理、安全巡查和防范等工作;
(六)二十四小时门卫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
(七)公共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八)物业服务档案、物业档案和监控视频等档案资料的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