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道路及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

(五)安防监控、消防安全管理、安全巡查和防范等工作;

(六)二十四小时门卫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

(七)公共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八)物业服务档案、物业档案和监控视频等档案资料的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