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三)除维修管道、线路等特殊情况外,擅自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四)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五)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息;(六)阻挠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或者履行职责;(七)其他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