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