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