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