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矛盾纠纷,并通过调解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