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备案审查、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等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