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构,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督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