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备案审查、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