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提供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