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