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除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