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申请以及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