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申请以及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