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需要书面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简要纠纷事实及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约定内容;
(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应当分别送当事人各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