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调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有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人主持调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