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二)遵守调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