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退出调解;(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