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调解委托机关受理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