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