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第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