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见义勇为负有确认、保护、奖励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