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