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