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六条有效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