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称号;

(四)颁发奖金。

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