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称号;(四)颁发奖金。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